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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管道运输价改先行 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破冰
2017-03-30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12日宣布,将对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进行改革,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专家分析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开启"破冰"之路—10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两个《办法》明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定价时,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这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办法》在定价机制、价格监管对象和价格公布方式等方面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有关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个《办法》率先在重要网络型自然垄断领域实现价格监管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的全覆盖,对于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管道运输价格监管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
  明确管输成本构成
  "我们是在总结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通常做法的基础上,改革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并最终形成这两个《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我国在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规定,定价透明度总体上有待提高。而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多数实行"一线一价",这种定价方法是在"单气源、单管道"的供气方式下确立的,随着管道建设速度加快和供气安全要求提高,现行定价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即放开气源和销售价格由市场形成,政府只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输配价格进行监管。
  记者了解到,改革后的管道运输价格机制的核心变化在于,从定价方法看,由原来的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原理监管管道运输价格为主的定价方法,调整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定价,即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监管通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从价格监管对象看,不再以单条管道为监管对象,而是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区分不同企业定价。从价格公布方式看,由国家公布具体价格水平改为国家核定管道运价率,企业测算并公布进气口到出气口的具体价格水平。